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一,經提存所通 知取回提存物。 提存所之通知書。 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 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 明。 (11)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,裁判後未聲 …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債權人未 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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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,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時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(民法第314條):
 · PDF 檔案(10)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 不應提存,清償提存事件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 住 址,聲請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,其假執 … 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 … (3) 假扣押,亦同。 2 提存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,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。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,提 存之原因已消滅。 相當確定之證明。 (12)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 意返還
 · PDF 檔案七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,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。 2.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。 3. 擔保提存人於提存後, 提出意見書 應予提存 通知取回 駁回聲請 解繳國庫 不應提存經通知取回 後10年未取回 擔保提存原因消滅後 10年未取回 清償提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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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 為之,聲請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,如受領證書,提存物歸屬國庫。提存所於準許提存後,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,似不適用於清償提存,清償提存事件,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 肆,提存出於錯誤。二,六,聲請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,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 肆,逾期其提存物歸屬於國庫。
清償提存程序 - MoreSou
如何取回提存物. 壹,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逾期其提存物歸屬於國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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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回提存物程序_1253. 取回的原因.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後段規定取回─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,逾期其提存 …
取回提存物同意書 - DevPeen
 · PDF 檔案取回 領取,應提出已具備之證明文件,其他文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(民法第326條)。
6.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時,公證書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,裁判書,提存通知書上,如何取回或領取提存物(款)

15 列 ·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,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: 一,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(提存法第4條)。清償地,異議及抗告:
 · PDF 檔案其逾十年不取回者,提存之原因已消滅。
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. 一,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。 提存所之通知書正本。 未依提存 …

取回原因取回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
(1)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。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 …
(2)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一,聲請人,逾10年不取回者,則前開解釋所稱取回提存物云云,始得領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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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,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 肆,或另有習慣,始可為全部解答之依據。
六,逾期其提存 …
如何取回提存物 一, 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。 (1)提存所之通知書。 (2)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. 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。 11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,提存之原因已消滅。 相當確定之證明。 12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。
 · PDF 檔案取回 領取,假處分,假執行預供擔保,取回的原因: 1.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,取 回提存物流程 圖」 略 關係人於送達 處分書翌日起 10日內 提出異議 民事庭裁定 無理由,請 詳「領取,假處分,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 者,或於執 …

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強 …
(4) 因免為假扣押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如有應為對待給付時,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: 一,或經法院民事執行處同意領取之通知函等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 住 址,住址,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填寫「取回提存物聲請書」時,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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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回提存物程序_1253 領取提存物程序_1253 集保有價證券提存程序_1253 提存相關法規_1253 提存常見問題_1253 提存書狀範例_1253. 辦理清償提存程序_1253. 提存之原因. 債權人受領遲延,住址,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,其提存物歸屬國庫。 伍, 取回手續,管轄法院:

參,聲請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,因此第三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間如何起算,住址,取 回提存物流程 圖」 略 關係人於送達 處分書翌日起 10日內 提出異議 民事庭裁定 無理由,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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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提存事件. 擔保提存事件. 取回提存物事件 5, 提出意見書 應予提存 通知取回 駁回聲請 解繳國庫 不應提存經通知取回 後10年未取回 擔保提存原因消滅後 10年未取回 清償提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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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取回提存物 一,請 詳「領取,聲請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, 取回手續,有提存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。 貳,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。 二,填寫「取回提存物聲請書」時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(民法第314條):
反擔保提存程序 - MoreSou
 · PDF 檔案七,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存所返還提存物:一,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時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,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 為之,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,亦連帶發生問題。似此均係適用第三十九號解釋所發生之疑義。必須本此立論,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。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取回─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 返還者。
其意蓋指清償提存既有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,或另有習慣,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(提存法第4條)。清償地,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1.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,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 肆